何殷震

女子宣布书

1907年

呜呼!世界之男女,其不平等也久矣。印度之女,自焚以殉男。日本之女,卑屈以事男。欧美各国,虽行一夫一妻之制,号为平等,然议政之权,选举之权,女子均鲜得干预。所谓平权者,果安在邪?更反观之吾中国,械系其身,以为妃妾。由是,男为主而女为奴,是以剽掠妇女之时代。继因剽劫易起争端,乃创为俪皮之礼,故古礼所言纳采、纳征,均沿财昏之俗,盖视女子为财产之一也。由是男为人而女为物,是为买卖妇女之时代。积此二因,由是男女之间,遂不平等。今即古制可考者言之,厥有四事。

一曰嫁娶上之不平等。古代之时,位愈尊者妻愈众。如殷代之制,天子娶十二女,诸侯娶九女,大夫三女,士二女。至于周代,则为天子者有一后、三夫人、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,岂非以百余之女,匹一男子邪?而后世之嫔妃,则更无限制。贵显之家,蓄妾尤众。其不平者,一也。

二曰名分上之不平等。男权既伸,其防范女子亦日严,创“一与之齐,终身不改”《礼记》。之说,使女子终事一夫。有谓夫尊妻卑,夫犹天而妻犹地,妻不去夫,犹地不得去天。《白虎通》说。由是,爵则从夫,姓则从夫,而谥亦从夫,以女子为男子附属物。宋人因之,遂有扶阳锄阴之论。其不平者,二也。

三曰职务上之不平等。中国“妇”训为“服”,象持帚之形。而《礼记·曲礼》篇亦言:“纳女于诸侯曰备酒浆,于大夫曰备洒扫。”是古代之妇人,仅以服从为义务。又创为女子不逾阈之说,以禁其自由。后世以降,为女子者,舍治家而外无职务,以有才为大戒,以卑屈为当然。其不平者,三也。

四曰礼制上之不平等。夫之于妻,仅服期丧;而妻之于夫,则服丧三年。非惟为夫服重丧也,即夫之父母,亦为之服斩衰;于己之父母,转降为齐衰:非所谓厚于所薄,薄于所厚者邪?且古代之时,父存母殁,为母服齐衰,尤为失理之尤。其不平者,四也。

略举四端,则男子之压制女子,昭昭明矣。夫以男陵女,犹可言也。女子而甘于自屈,抑独何心?岂非社会之习惯、腐儒之学术有以钳制之邪?吾今以一语告女界同胞:男子者,女子之大敌也。女子一日不与男子平等,则此恨终不磨。试将女界所应争者,分列如左:

一曰实行一夫一妻之制。如男子不仅一妻,或私蓄妾御,性好冶游者,则妻可制以至严之律,使之身死女子之中。其有既嫁之后,甘事多妻之夫者,则女界共起而诛之。若男子仅一妻而妻转有外遇,无论男界、女界,亦必共起而诛之。

二曰既嫁之后,不从夫姓。如从夫姓而遗母姓,仍属不公。故生当今时者,当并从父母得姓。即双姓并列是。俟满洲革命以降,则男女均去其姓,以合至公之理。

三曰为父母者,俱男女并重。视女犹子,视女之所出如其孙,一矫轻女重男之恶习。

四曰男女自初生以后,即与以相等之养育。稍长以后,即授以相等之学术。既长以后,即与以相当之职务。无论社会间若何之事,均以女子参预其间。

五曰如夫妇既昏而不谐,则告分离。惟未告分离之前,男不得再娶,女不得再嫁,否则,犯第一条之禁。

六曰以初昏之男,配初昏之女。男子于妻死后,亦可再娶,惟必娶再昏之妇。女子于夫死之后,亦可再嫁,惟必嫁再昏之夫。如有以未昏之女嫁再昏之男者,女界共起而诛之。

七曰废尽天下之娼寮,去尽天下之娼女,以扫荡淫风。

以上七事,非女子欲争权利也,特以天赋之权,男女所同。男女同为人类,若不能平等,是为不公,是为背天理。故女子之所争,仅以至公为止境。顾世人之所疑者,犹有三事:

一曰女子有生育之苦,而生子以还,又有鞠养之劳,故职务不可与男同。不知吾所倡者,非仅女界革命,乃社会革命也,特以女界革命为社会革命之一端。社会革命既实行,所生子女,既生以后,即入公设育婴所,不必自为养育也。无养育子女之劳,所尽职务,自可与男相等。

二曰,女多而男少,则行一夫一妻之制,转属不公。不知女子之多,由于女子不从事战争,而战争之役悉属于男。男子日有死亡,故女多男少。今为女子者,与其甘心为妾,受辱而死,曾不若实行破坏,死于沙场,犹有日后之荣名也。故女子果实行革命,事平以后,女子之人数必与男子之数相等。

三曰男既多妻,女亦可多夫,以相抵制。不知女界欲求平等,非徒用抵制之策已也,必以暴力强制男子,使彼不得不与己平。且男子多妻,男子之大失也;今女子亦举而效之,何以塞男子之口乎?况女子多夫,莫若娼妓。今倡多夫之说者,名为抵制男子,实则便其私欲,以蹈娼妓之所为,此则女界之贼也。

要而论之,男女同为人类。凡所谓男性、女性者,均习惯使然,教育使然。若不于男女生异视之心,鞠养相同,教育相同,则男女所尽职务,必亦可以相同。而“男性”、“女性”之名词,直可废灭。此诚所谓男女平等也。近日中国之女子,欲争此境,凡种族、政治、经济诸革命,均宜先男子着鞭,勿复落男子之后,而男女之革命,即与种族、政治、经济诸革命并行。成则伸世界惟一之女权,败则同归于尽,永不受制于男。此则区区之见也。知我罪我,非所计矣。